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直文化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办法》的通知

各市直文化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市直文化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根据《青岛市市直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青国文资〔2015〕9号)及相关规定,制定了《青岛市市直文化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办法》,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   2020年6月18日    青岛市市直文化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市直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真实反映市直文化企业国有资本运营状况,规范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青岛市市直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青国文资〔2015〕9号),参照《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办法》(鲁财文资〔2017〕3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局作为出资人的市直国有文化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是指国家对文化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和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市直文化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是指依据经审计的市直文化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在全面分析评判影响经营期内国有资本增减变动因素的基础上,对市直文化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进行核实确认的工作。   市直文化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应由承担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五条市直文化企业对本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承担主体责任。市财政局负责市直文化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并将结果确认汇总情况报青岛市国有文化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资办)备案。   第二章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计算   第六条市直文化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主要通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反映,并设置相应修正指标,充分考虑各种客观增减因素,以客观评判经营期内市直文化企业国有资本运营效益与安全状况。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市直文化企业经营期内扣除客观增减因素后的期末国有资本与期初国有资本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因素影响后的期末国有资本÷期初国有资本)×100%。   第八条市直文化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修正指标为不良资产比率。计算公式为:   不良资产比率=(期末不良资产÷期末资产总额)×100%。   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是指市直文化企业尚未处理的资产净损失和潜亏(资金)挂账,以及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应提未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各类有问题资产预计损失金额。   第九条因经营期内不良资产额增加造成企业不良资产比率上升,应当在核算其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时进行扣减修正。计算公式为:   修正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影响因素的期末国有资本-有问题资产预计损失额)÷期初国有资本×100%。   有问题资产预计损失额=各类有问题资产×相关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比例+以前任期尚未处理的净损失和潜亏挂账额。   第十条市直文化企业国有资本因下列客观因素影响而增加的,在计算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时应当减去相应的增加额。   (一)国家、国有单位直接或追加投资:是指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机构)或市直文化企业、事业单位投资设立子企业、对子企业追加投入而增加国有资本。   (二)无偿划入: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将其他市直文化企业的国有资产全部或部分划入而增加国有资本。   (三)资产评估:是指因改制、上市等原因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而增加国有资本。   (四)清产核资:是指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后,经市财政局核准而增加国有资本。   (五)产权界定:是指按规定进行产权界定而增加国有资本。   (六)资本(股票)溢价:是指市直文化企业整体或以主要资产溢价发行股票或配股而增加国有资本。   (七)享受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收优惠政策+地方性招商引资税收优惠政策,助力企业享更多更好的优质政策:是指按国家税收政策返还规定而增加国有资本。   (八)会计调整和减值准备转回:是指经营期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发生重大变更、市直文化企业减值准备转回、市直文化企业会计差错调整等导致市直文化企业经营成果发生重大变动而增加国有资本。   (九)其他客观增加因素:是指除上述情形外,经市财政局按规定认定而增加市直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的因素,如接受捐赠、债权转股权等。   第十一条市直文化企业国有资本因下列客观因素影响而减少的,在计算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时应当加上相应的减少额。   (一)专项批准核销:是指按国家清产核资等有关政策,经市财政局批准核销而减少国有资本。   (二)无偿划出:是指按有关规定将市直文化企业的国有资产全部或部分划入其他市直文化企业而减少国有资本。   (三)资产评估:是指因改制、上市等原因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而减少国有资本。   (四)产权界定:是指因产权界定而减少国有资本。   (五)消化以前年度潜亏和挂账:是指经核准经营期消化以前年度潜亏挂账而减少国有资本。   (六)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是指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而减少国有资本。   (七)市直文化企业按规定上缴红利:是指市直文化企业按照有关政策、制度规定分配给投资者红利而减少市直文化企业国有资本。   (八)资本(股票)折价:是指市直文化企业整体或以主要资产折价发行股票或配股而减少国有资本。   (九)其他客观减少因素:是指除上述情形外,经市财政局按规定认定而减少市直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的因素。   第十二条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计算,以市直文化企业合并会计报表为依据。影响市直文化企业经营期内国有资本变化的客观增减因素,由承担市直文化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报告中披露或出具必要鉴证证明。   第十三条市直文化企业本期期初国有资本口径应当与上期期末口径衔接一致。市直文化企业对期初国有资本进行口径调整应当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并对调整情况作出必要说明。本期期初国有资本口径调整范围具体包括:   (一)对市直文化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进行追溯调整。   (二)经营期内子文化企业划转口径调整。   (三)市直文化企业财务决算合并范围变化口径调整。   (四)其他影响市直文化企业期初国有资本的有关调整。   第三章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的确认和运用   第十四条市直文化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上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和相关材料随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一并报市财政局。报送材料应当包括:   (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申报表》及其电子文档。   (二)市直文化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分析说明。具体内容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客观增减因素、期初数据口径、与上期确认结果的对比分析、有关修正指标的计算、增减变动的分析说明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三)客观增减因素证明材料。包括:   1.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文件。   2.有关专项鉴证证明。   3.市直文化企业的有关入账凭证。   4.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市直文化企业上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材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项指标真实、客观,填报口径符合规定。   (二)电子文档符合统一要求。   (三)各项客观增减因素的材料真实、完整,并分类说明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市直文化企业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市直文化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承办市直文化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其审计的市直文化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材料及出具的相关鉴证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七条市财政局对市直文化企业报送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保值增值材料进行核查,不符合规定或缺少的材料,通知企业尽快更正、补充。   第十八条市直文化企业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核实确认工作,应当根据审计后的市直文化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数据,剔除影响国有资本变动的客观增减因素,并在对市直文化企业不良资产变动因素分析核实的基础上,认定市直文化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实际状况,即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第十九条市直文化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市直文化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大于100%,国有资本实现增值。   (二)市直文化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等于100%,国有资本为保值。   (三)市直文化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小于100%,国有资本为减值。   第二十条市直文化企业国有资本存在下列特殊情形的,不核算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但应当根据经营期国有资本变动状况分别作出增值或减值的判定。   (一)国有资本年初数为负值、剔除客观增减因素后年末数为正值,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为增值。   (二)国有资本年初数为正值、剔除客观增减因素后年末数为负值,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为减值。   (三)国有资本年初数为负值、剔除客观增减因素后年末数为负值且绝对值大于年初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为减值。   (四)国有资本年初数为负值、剔除客观增减因素后年末数为负值且绝对值小于年初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为增值。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局将向市文资办备案的市直文化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认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市直文化企业。   第二十二条市直文化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完成情况,是评判文化企业财务管理和国有资本运营状况的重要依据,同时为有关部门考核市直文化企业经营者业绩,文化企业负责人的选用和调整,加强市直文化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和工资收入总额管理提供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市直文化企业应当依据经确认的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认真总结经验,查找问题,采取措施,不断提高资本运营效益和市直文化企业管理水平。   第二十四条市直文化企业在对外提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时,应当以市财政局核实确认的结果为依据。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市直文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市财政局报送相关资本保值增值资料。   第二十六条市直文化企业报送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相关材料内容不完整、各项客观因素证据不充分或数据差错较大,造成市直文化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认结果不真实的,责令其改正。   第二十七条市直文化企业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及故意漏报、瞒报等情况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及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对市直文化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中营私舞弊,提供虚假证明,造成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严重不实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田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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